判决借款人偿债后,能否再起诉其配偶?

      案情简介(本案例当事人均为化名)
      原告:谢某
      被告:赵某
      第三人:李某
      李某因承揽工程所需,2012年起先后向谢某借款60余万元,2019年3月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谢某50余万元,并从2018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019年9月谢某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谢某发现李某将使用的小车出售了,未清偿其债务。于是才着急委托律师,律师调查发现此时李某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发现2012年李某向谢某借款后至2017年9月这期间,通过银行向赵某转账累计达60余万元,李某转款汽车销售公司购买的小车,登记车主为其妻赵某。同时调查还发现李某与赵某于2019年10月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离婚后由男方李某负责偿还,与女方无关。谢某认为李某、赵某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其债权利益。遂起诉赵某,请求判决确认法院(2019)民初某号判决书判决的第三人偿还原告谢某的借款金额为第三人与被告的共同债务,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分歧意见
      原告诉称:案涉债务为被告与第三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可以起诉。
被告辩称:对第三人借款不知情,且与第三人已离婚,原告以同一案件事实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诉讼,法院应当一事不再理,驳回起诉。
      争议焦点
      1.案涉债务是否为第三人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2.判决借款人偿债后,能否再起诉其配偶?
      律师评析
      一、根据本案查证的事实,案涉债务系第三人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本文在此不赘述理由。
      二、律师结合本案事实认为:本案可以再次起诉,不构成重复诉讼。理由如下:
      1.原告之前起诉第三人还款,是基于借据是第三人所书,当时没有起诉被告,是因为借据上没有被告的签名,出借款项是交付给第三人的,同时也不知道第三人将借款用于了家庭生活及生产经营。当时没有起诉被告并不是放弃要求被告共同偿还债务的诉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之规定来看,1)本案后诉与前诉的被告不同,两诉的当事人发生了变动,不具有同一性;2)虽然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共同的基础事实都是2012年3月及其后陆续借款,约定2014年9月归还的事实,但两诉的诉讼请求或诉讼争议点不具有同一性,前诉据此事实是原告向第三人提出了归还借款的直接责任的给付之诉。后诉原告又据此事实向被告提出了承担清偿借款的连带责任的给付之诉。两诉的请求内容、争议焦点有所不同,后诉的诉求对前诉具有补充性质;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之规定,原告起诉被告承担案涉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于法有据。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调解结案,被告向原告已清偿了案涉全部债务。
      办案随笔
      本案是一起比较棘手的案子,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律师的专业水平与敬业精神。律师告诫所有当事人,诚实信用是做人之本,凡是企图走不正之道规避应承担的责任的,最终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案例提供者: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 张华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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