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开设赌场案”
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华刚 电话号码13882413198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下旬至2017年1月12日甲先后邀约李某(另案处理)、付某(另案处理)、 乙、 丙、丁,在甲租住民房中所办的茶馆内组织赌博、抽头渔利。甲与乙、丙、丁商定,以诈金花的方式组织参赌人员赌博,赌注为50或100为底,100元或200元封顶,并限定每局5人参与,参赌者需有5000元或10000元的台面赌资,一个小时为一局,各组织者以占“硬门子”(参赌人员不够时轮流上场赌博凑数)的方式入股,赌博期间,甲安排邹某、杨某为参赌人员服务、打扫卫生,并由该二人每把抽取50元“水钱”,每把赌资超过3000元时再多抽50元,并将“水钱”放进甲提前准备好的铁皮箱子中。赌局结束后,甲打开铁皮箱,与其余组织者当面将抽取的“水钱”当面清点,除去赌场开支后平分。在赌博期间,杨某某、梁某某、符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以借高利贷的形式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约定为每1万元本金每天收取500元的利息。
甲、乙、丙、丁四名组织者多次轮流与甲召集的符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乙召集的罗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丙召集的陈某(另案处理);丁召集的徐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赵某(另案处理)等参赌人员赌博。赌博中张某输掉现金44万余元,其中借高利贷29.5万元;罗某输掉现金28万余元,其中借高利贷19万元;赵某输掉现金1.62万元;孙某输掉现金2.4万元,徐某输掉现金3.6万元,其中借高利贷2.1万元;李某输掉现金1.4万元;李某某输掉现金5万余元,其中借高利贷1.5万元;符某输掉现金8千元,其中借高利贷2千元;杨某(另案处理)输掉1.9万元;王某输掉3千元;陈某共赢取现金2.5万余元;甲赢取现金2.5万余元。甲分得抽头渔利款2.1万元,乙、丙、丁分别分得1.1万元,李某分得抽头渔利款4200元,符某分得1500元。
2017年2月17日甲乙丙丁等人被侦查机关执行逮捕,2017年4月6日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于2017年5月2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23日补查重报;于2017年8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30日补查重报。 某县检察院于2017年5月4日、2017年7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017年4月27日乙的妻子委托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冯小林律师、张华刚律师作辩护人,辩护人立即赶往看守所会见乙,了解案情,与承办检察官交流意见,申请取保候审未获准许。此后,辩护人一直努力,不断与检察官沟通,并向检察院提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辩护人的申请意见最终被采纳,6月8日乙被取保候审。
【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了三点辩护意见:
一、对起诉书指控乙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乙召集了张某某,辩护人有异议
张某某是甲召集。侦查机关对甲第三次讯问笔录中,甲供述“我主要叫的是张某某、李某某…”,侦查机关对甲第四次讯问笔录中,公安机关问道“你给张某某发短信的内容是什么?”甲答“都是喊张某某到我开的铺子上打牌的”,公安机关对张某某第一次询问笔录中,公安机关问道“昨天是谁喊你去的?”张某某回答“是甲打电话喊我去的。”故通过以上材料辩护人认为张某某不是乙召集的。
二、在量刑方面,乙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几被告人用于赌博的房子是甲以4000元租的,1件扑克牌是甲花240元买的,“抽水”的铁箱也是甲在其本县县城农贸市场买的。打扫卫生的邹某、杨某也是甲安排的。乙被甲召集来仅是在参赌人员不够时,就参与赌博。事实上乙的存在可有可无,有没有被告人乙,都不影响该赌场的开设与经营;被告人乙仅起过辅助作用,召集过罗某打牌,居次要地位,应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被告人乙真正参与抽头渔利成为“股东”是在2017年1月至1月12日之间,参与仅4场。相比其他专门开设赌场罪的情节,时间短,场次少,影响小,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乙有正当的职业,经营有某沙场和某生态农场。他不是以赌博为业,不是以赌博所得为生活来源。他无犯罪前科劣迹,此次涉案系初犯,偶犯。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能如实供述,已真诚悔罪,请合议庭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4.被告人乙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侦查,退赃,缴罚金,能痛改前非,具有坦白情节。辩护人请求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对乙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乙家庭处境困难,请合情合理考虑
乙的父亲6月1日弥留之际想见儿乙,未能如愿,带着遗憾离世。乙妻6月22日与乙已离婚,乙之母90高龄,卧病在床,需照料,且有一个8岁的男孩需照管。其本人患有严重的乙状结肠多发息肉等疾病,每天靠药物维持健康,条件具备时还得手术治疗。其户籍地村委证明乙是位尊老爱幼的好村民,无犯罪劣迹,愿意对其监督教育。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乙适用非监禁刑,挽救一个完整和谐的家庭,更好地彰显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用意。
【判决结果】
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决甲有期徒刑1年零一个月,乙丙丁有期徒刑分别为9个月。各被告人均未上诉。
【案例评析】
一、辩护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见能被接受,是本案的一个亮点
本案犯罪嫌疑人乙2017年2月18日被逮捕后,其妻一直申请取保候审,未被批准。辩护人4月27日接受其妻委托后,随即申请对乙变更强制措施,也未获准许。辩护人没有就此放弃,一直与承办案件检察官沟通,6月2日再次向检察院请求对乙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辩护人认为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理由是(1)犯罪嫌疑人乙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全部如实供述,供述稳定,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2)本案事实清楚,全案证据确实充分,假若对乙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他不会再有社会危险性。(3)犯罪嫌疑人乙本身患有严重的乙状结肠多发息肉等疾病,其父亲2017年6月1日离世,母亲81岁高龄且卧病在床,根据乙的特殊情况,辩护人请求司法机关应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乙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某县检察院最终准许了辩护人的申请,6月8日乙被取保候审。
本案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甲乙丙丁四人,乙是其中唯一逮捕强制措施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嫌疑人。之所以能获得成功,辩护人认为:主要是我们辩护律师高度负责敬业,坚信并践行我国《刑事诉讼法》“以非羁押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的精神,为了犯罪嫌疑人乙的权利,坚持不懈地与案件承办机关及承办人员交流沟通,讲犯罪嫌疑人乙系初犯,其供述稳定,已真诚悔罪认罪,没有再犯的社会危险性,让司法机关对乙教育、感化、挽救。
二、本案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所起的作用是否一样,乙是主犯还是从犯,有无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是辩护的焦点
法庭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乙没有召集张某某参与赌博,在开设赌场中所起作用较小,为从犯,且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无从重、加重情节,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但对辩护人提出的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未采纳,因乙与丙丁犯罪情节基本一致,抽头渔利数额相同,丙丁已羁押了9个月,如果仅对乙适用非监禁刑,对全案而言,有失公平公正。
【结语】
赌博害人害己,重者家破人亡,影响一方安定和谐,任何人都应遵守法律,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